发布时间:2013-11-27 08:32 作者: 信息来源:县委政法委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努力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
安乡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菊初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是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是政法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作为担负着打击惩处犯罪、调整社会关系、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等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的基层人民法院,要开创法院工作的新局面,就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法院工作实践。如何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理念,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和指导思想问题。
我们知道,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理念教育是思想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他要解决的是执法者的指导思想和执法理念问题。执法者的执法理念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执法工作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我们执法工作的社会效果问题。长期以来,我们法院工作或多或少地受到左的或右的思想干扰,一些同志认为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理念,什么都是好的,不加分析地照搬过来,用于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们司法工作改革的进程,造成了司法理念与中国实践的脱节,对法院工作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解决好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问题,法院的司法制度改革工作才会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所以,我们要确立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法院的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就是要坚持在总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用科学的、先进的理念作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指南。
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要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他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带领导人民走文明、富裕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虽然走了一些弯路,但我们党在纠正了错误路线后,使中国社会性会主义建设直上了健康、稳步发展的道路。中国共产党的几十年实践证明了一个道理,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才能不断发展、壮大,才能不断由弱变强,人民生活才能不断得到改善,走上富裕之路;反之,脱离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就会走向相反的道路。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因此,作为国家政法权力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法院的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思想理念,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牢固地树立,不得有半点折扣。只有这样,我们法院的司法制度改革工作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各项工作才能取得预期的成果。
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条件必须要知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注入大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博大精深的,我们是很难全面掌握的,但是我们必须掌握其基本内容。其基本内容为“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他的要求是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司法为民,就是要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他要求执法者办案要程序公正、及时高效、平等对待当事人,案件结果要合法合理。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保障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法院必须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广大干警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在工作中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经受住政治风浪的考验,有效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这是法院干警必须遵守的根本政治原则。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我们要认真学,反复学,牢记在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指导我们现在和今后正确履行职责具有重大的意义,是我们在办理具体的案件体现司法为民的根本保证。
四、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认真落实于审判实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思想政治建设,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同时,也是解决处理案件时所衡量的标准。它的最终目的是要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司法行为中,即执法、司法实践,用思想理念标准指导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履行职责中所实施的具体司法行为,必须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指导。否则,我们的具体司法行为便会偏离正确的轨道。我们审判案件,不是说我有权,我想要怎么办就怎么办,而是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去做。我们的审判案件的过程要体现程序公正、及时高效、平等对待当事人,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要体现我们的审判人员是为民司法的,是秉公办案的;我们审判案件的结果要体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体现公平正义。对于一些案件没有法律条文可以适用,或法与理冲突较大的案件,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服务大局的观念,公平、合理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确立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体现的是政法立场和方向问题,我们必须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于审判实践,恪尽职守,正确履行职责,去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要求的最佳社会效果。
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确立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
当前,根据县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素质,改进队伍形象,我院正在开展作风建设整顿活动。我们要把此项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起来,着力解决法院队伍建设和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活动有期限性,经过一定的时间,可以宣布某某教育活动结束,也有宣告结束的时日。学习活动的时间可以忘记,学习的文章可以忘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可能会记不全,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能忘记。我们追求的目标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体现。如何实现这个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除了要求每个执法者廉洁办案、依法办事外,还要使每一个执法者确立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也就是要使每一个执法者形成一种习惯,即在办案过程中或办结案件后,首先想到是自己所办案件经得住监督者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衡量吗?有了自觉接受监督的思想,所办的案件就不会偏离社会主义法治的方向。失去监督的权力,就会偏离方向,就会办错事、办坏事,就会出现腐败分子。加强监督和执法者自觉接受监督相结合,就能保证法院的司法行为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行使,就能使这次教育活动效果在法院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
学习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教育活动的目的在于使法院的司法理念不能偏离社会主义方向。我们要坚定政治立场,坚持党的领导,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我们的司法工作,使我们法院的工作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全面促进“和谐安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