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20 08:37 作者:侯仙婷 信息来源:县人民法院
近日,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因盗窃16只土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杨某曾多次在安乡县安康乡、下渔口镇实施盗窃,共盗得土鸡16只,价值约人民币1 500元。作案后,杨某将盗得的土鸡全部贩卖,所得赃款680元已被其挥霍。2016年5月3日23时,杨某骑自行车窜至安康乡某村民家欲盗窃土鸡时被现场抓获。据调查,杨某2011年—2015年期间曾因犯盗窃罪 “四进宫”。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杨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