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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实施规则

来源:县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6-01-26 10:20:2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节约群众走访成本,积极引导信访群众依法逐级走访,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事项,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发生,根据《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和湘办发[2014]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乡(镇)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县直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三条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应当在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重视初信初访,落实首办责任;坚持公开、公正;坚持诉访分离;坚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逐级上访、压实部门工作责任、维护正常信访程序;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

第二章来访事项受理范围

  第四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理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乡(镇)或县直有关部门或者县信访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待的为乡(镇)或县直部门单位,接待的部门和乡(镇)应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第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根据分级管理原则,明确来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一)乡(镇)受理范围

  1、对乡(镇)属《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

  2、辖区范围内矛盾纠纷的信访事项;

  3、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4、辖区范围内需要协调跨村(社区)的信访事项;

  5、已经村(社区)协调处理,但来访人不服协调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

  6、其他依法、依职责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的信访事项。

  (二)县直职能部门单位受理范围

  1、属于本部门职权和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2、本单位内的矛盾纠纷的信访事项;

  3、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4、县联席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5、需要县直部门配合,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

  6、其他依法、依职责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县受理范围

  1、对县、乡(镇)属《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

  2、按职权应当受理的“三跨三分离”(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信访事项;

  3、上一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4、应由县复查的信访事项;

  5、已由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处理意见或处理意见未落实的信访事项;

  6、其他依法、依职责应由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坚持准确甄别、严格把关,对下列不予受理的情形,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一)未逐级走访的

  1、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县直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告知不予受理,来访人应按照《信访条例》规定逐级走访反映问题;

  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的受理办理期限内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3、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上级机关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

  (二)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

  1、已经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者已经复核终结备案,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告知不再受理;

  2、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告知不再受理;

  3、对2005年5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告知不再受理。

  (三)涉法涉诉的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章来访事项受理办结程序

  第七条来访人依法到信访机构和其他工作部门走访,工作人员要将信访事项详细登记,并安排接谈。没有逐级走访的来访人,应告知来访人,先行到乡(镇)和有权处理县直部门反映诉求。

  第八条来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直接向县、乡镇信访机构以外的县直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该机关受理范围和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和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告知来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九条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机关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按《信访条例》规定程序时限办理,并书面答复来访人。来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引导其按《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规定程序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第十条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县人民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处理的,应当直接办理;属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单位)处理的,应当及时交办,由有权处理的部门机关(乡镇或县直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书面答复来访人,并将办理结果报交办单位(县联席办、县信访局)。

  第十一条属于“三跨三分离”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

  第十二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县直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四章完善信访机制、畅通信访渠道

  第十三条落实“六个好”工作要求。对各级交办的案件和排查出来的重点涉稳问题,要抓好“六个好”的落实。一是要开好会。即:召开党委会。研究、研判本地本单位交办信访问题,提出针对性化解和稳控措施。二是要见好面。包案的县级领导,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定期要与信访人及时沟通见面,搞好接访和约访。三是要备好课。就是对信访人所提诉求,要针对性提出化解和稳控措施。四是结好对。就是要做好信访人包保稳控。按照“三包一,五包一”要求,及时掌握信访人动向做好信访人的工作,把人员稳控在当地防止问题上行。五是要汇好报。责任单位要积极向包案县级领导汇报,争取领导重视支持,并将信访案件化解和稳控情况及时向稳定、信访等部门汇报。六是要讲好法。对可能进京非访的对象,要利用一定形式宣讲好法律和政策。要求各乡镇由当地党委、政府牵头,当地派出所、司法所人员组成,举办一定形式的谈心和学习活动。从政策和法律上为上访人答疑解惑,搞好思想转化。

  第十四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1、坚持领导干部坐班接访制度。县委、政府的实职领导、人大、政协主职轮流在县信访局坐班接访,一日一排班。乡镇和县直主要科局班子成员在本部门轮流坐班接访。特护期间,坚持全天候坐班接访。同时,联席会议召集领导根据上访情况适时的调度和约访。党政领导干部接访要建立工作台帐。

  2、坚持县长值班日制度。坚持每个工作日县政府安排一名副县长、一名政府办副主任、一名接访干部值班,方便服务群众,及时就地接待来访群众。

  3、坚持周一调度制。乡镇和县直科局每周一必须利用半天时间,专题研究综治维稳信访工作。

  4、坚持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对全局性、倾向性的重点信访问题进行研判议决。八个专项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县领导牵头负责,定期碰头、搜集、研判、部署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5、坚持领导包案制度。县级领导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突发群体性事件、重大案件、信访积案以及各级联席办、稳定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实行包案制度,严格落实“五个一”(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包到底)责任制,切实做到包案件调查、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息诉罢访。乡镇党政主职和科局负责人要坚持亲自接访上访群众,定期与信访人见面,并定期召开党委会研究部署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直至所包积案完全化解。

  6、坚持干部定期走访制度。全县各级党政干部要坚持通过各种方式定期走访驻乡(镇)、村(社区)群众,及时收集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县主要领导每月至少安排1天时间进村入户、乡镇机关干部、村干部每月要都要认真开展进村入户,走访农村群众的工作,乡镇党员干部要积极参加“记好民情帐,画好村情图”活动;重大传统节日,各级党员干部要深入到困难群众中访贫问苦,对群众反映的困难问题、意见建议、批评等要梳理汇总,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能解决的迅速解决,不能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

  7、坚持越级集访和非正常上访的接劝返制度。对出现在县和县以上的越级集访和非正常上访,分管县领导、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按照县联席会议的调度指令,安排专人专班,及时赶赴接访一线,将上访人员带离劝回。县内的接劝返,县内县直单位应在15分钟内到达;安障乡、深柳镇、大鲸港镇等周边乡镇应在30分钟内到达;其他乡镇应在一小时内到达。赴市接访的应在2小时内到达。赴省接访的应在4小时内到达。进京接访的应在24小时内到达。

  8、坚持定期办理群众来信制度。县级领导要每周阅批信访部门报送的重要信件。对写给领导干部的群众来信,要坚持本人审批,接信量大的党政主要领导,可选阅批示重点信件。其他领导要按工作分工、阅批有关来信。对直接受理群众来信及时拆阅,对重要信访问题有明确批示,及时交办督办并有记录。

第五章非正常上访处置

  第十五条非正常上访是指上访人不到有关机关设置或者指定信访场所反映诉求,而是到党委、政府机关周边等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进行聚集、滋事的行为,分为到县、上市、赴省、进京四个层次的非正常上访。

  第十六条非正常上访的现场处理,按照《安乡县维稳处突机制》中群体性上访引发的涉稳事件现场处置流程图的规定,先由县“两办”值班领导报告值班县领导、并通知值班工作人员、涉事乡镇和单位负责人以及县稳定办、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劝导。对不听劝导、执意滞留现场的,由县稳定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将人员强制带离。

  第十七条非正常上访人员被引导至信访部门后,信访部门通知分管县级领导,安排相关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接谈上访人,并通知相关乡(镇)、县直单位做好接劝返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信访事项,及时协调有关责任单位联合接访。

  第十八条非正常上访人员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携带农药,持有刀具,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对不听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带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督办与追责

  第二十条县信访局负责督办本级和乡(镇)以及县直单位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我县《安乡县关于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查究办法》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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